人大釋法徹底解決「雙非」問題
有關如何解決內地孕婦闖關來港產子的問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各種解決方案滿天飛。本港司法和行政當局對此問題的解讀不盡同調;而立法會又無權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作出修正;政府現行堵關的行政措施又欠缺成效,雖然要通過入境檢查阻上大陸孕婦闖關,但每月仍然有約百名非預約孕婦成功闖進公共醫院分娩。這個棘手問題一天不盡早解決,再拖下去將會變成一個定時政治炸彈。
「雙非」問題令本港的公共服務和公營醫療系統惡化,已令港人感到極不耐煩和深感無助。身為港區人大代表,其要務之一是要反映香港民情,促進中港溝通和兩地關係。因此適逢3月人大開會,港區代表有機會聚在一起討論中港關係問題,很自然便都關注到近期爭議不斷的「雙非」問題。
由於人大是立法機構,人大常委也是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最終釋法者,港區人大代表普遍認為交由人大釋法,針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加以闡釋當初立法的原意,以還原這條文的真面目,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這項爭議,我與其他二十多位代表共同建議提請人大釋法。
正所謂解鈴還須繫鈴人,既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只提及「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按字面解釋,只要是「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便有條件成為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至於來港分娩者是中國公民的話,她們的子女為什麼不符合這項條件?這顯然存在法律空間,容易引起爭論。
單靠特區政府採用行政手法來否定孩子的合格身份,例如不發給特區「出世紙」,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循普通法程序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便有機會糾正先前的裁決;或終審庭一旦審訊涉及內地中國公民的案件,便又有機會進一步要由人大釋法了。
人大釋法並非憑空定論,它也要根據中國憲法行事,而中國憲法更寫明中國政府要維護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權等等。這一來,只要中國公民(不管在港或內地的中國公民)把案件對簿公堂,最後只會引起更具爭議性的問題,例如,為什麼中國公民不能在自己的國家領土享有生孩子和居住的權利?
一旦捲入這類容易引發地域情緒的爭議,香港特區的地位也將引發廣泛爭議。雖然香港的特區地位是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作下的承諾,但這聲明具有國際條約的約束力,中國有責任作出這個承擔,因為國際間都會把國際條約當成類似本國法律來執行,不能違約。即使如此,香港作為中國的行政特區的這個「特」字,容易令人產生「特權」的感覺,這個感覺在政治上可以很敏感,不觸動神經則已,否則政治麻煩將會無窮無盡。
基於這個考慮,由人大去澄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讓其說明中國公民是否須有符合香港慣常居住的條件後,才能合格為其在港出生的孩子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將是最平和、最容易處理的辦法。
至於人大針對「雙非」問題釋法是否「輕率而行」的問題,其實主要看這釋法有無迫切性和必要性。談到迫切性和必要性,主要考慮是「雙非」問題已經引發港人的政治爭議不斷升級,單靠兩地政府的行政處理辦法,推行的考慮很複雜,而且不是治本之道。
首先要考慮到孕婦挺着一個大肚子來到香港,人道考慮必須很周全,否則容易鬧出亂子。想要斷絕孕婦來港,也有種種行政技術的難題,檢查太誇張會陷公務員於不公不義,同時影響香港形象。既然執法有難度,而「雙非」卻又「阻不斷,理還亂」,再鬧下去,肯定會節外生枝,連港府無能的形象也將惡化下去。
其次,談到人大釋法會不會是「搞兩個權力核心」?或是「矮化特區政府」?或會影響香港法治?這問題的是是非非,只要從法制觀點去看,大可了然於胸。既然「人大釋法」是特區法制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制外橫刀切入之舉,只要符合香港整體利益,慎重而行,根本不是什麼破壞本港法治的洪水猛獸。
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行事,兩地權力劃分層次分明,所謂權力核心問題或什麼矮化問題,在法制觀點是扯不上關係的。因為法律和憲法是很規範嚴肅的事,況且《基本法》是成文法,每項條文寫得清清楚楚,不像一般行政和立法權,模糊空間很大。
任何法律的制定、執行、修改和詮釋,只有依法辦事,都是合法的;至於合理與否,對錯與否,那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政治的問題。錯的事,權力再高,也要變成濫用權力;反之,對的事,權力再低,也會有民意作支撐。所謂矮化問題也應作如是觀,法規在我一邊,大可昂首闊步,何來卑躬屈膝?何來矮化之有?
以上所論,可見由人大釋法以解決 「雙非」的是是非非,在目前看來,當是最有實效、最能徹底解決刻下問題的辦法。
何鍾泰為註冊結構工程師。曾任臨時立法會議員,回歸後循功能界別(工程界)當選立法會議員至今;
現為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