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應行於所當行,止於所不可不止
回歸以來,中央一直以來以審慎的態度維持《基本法》下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見中央當止則止也是不爭事實。既然如此,為何部分港人依舊要擔憂空穴來風下的人大釋法會破壞高度自治?當行則行、當止則止,市民更應相信中央及港府定能根據現時實際情況,審時度勢、適可而止,以最大限度維護香港特區的長遠整體利益。
從梁愛詩的言論,到近日袁國強的講話,兩者無意間的講話牽動了一些大狀的神經。回顧吳嘉玲案第一次人大釋法,似乎除了當時部分媒體的大事宣傳後,香港的法治系統依舊穩穩妥妥的過渡,鐵一般的事實背後,何來洪水猛獸,何來衝擊一國兩制?
當初吳嘉玲案,終院強調香港自治,因此拒絕釋法,最終港府敗訴,直接結果是產生167萬合資格申請居港權人士(即讓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毋須單程證便自動享有居港權)。後來,特區政府發現這樣造成的後果會非常嚴重,因此主動找人大釋法,最終人大推翻裁決,有權來港的人士減少至20萬。就單一案件分析,相信絕大部分的香港人都不願意見到突然多了100多萬的人來香港與自己平分資源,人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因為法律難免存在灰色地帶,以本案例而言,行政權因應實際情況而尋求人大釋法制約司法權是無可否認的。
英美法治同受制約
其實除去案件本身,不難發現反對釋法者一直以高度自治作為口號,害怕中央一旦釋法,將影響香港的最高司法權。它們常以英國普通法為例,塑造「司法獨立」唯我獨尊的地位。但其實在英美兩地的法官及法律一樣受到相關因素制約。例如,英國最高法院必須遵循國家不可能被訴訟,除非有明確的立法條文所指;基本權利不能撤銷,直接立法規定者除外;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期間,行政部分可擴大權利,相應地,法庭的執法權便縮減,以上三項原則導致的釋法權給國會虛化。而美國憲法法庭的釋法權也因為組庭的九名法官中,通常大部分的政治立場與總統及政黨相近,因此最終法庭的釋法權給總統和政黨侵蝕,難以維持其公平性(具體案例可參考大舜政策研究中心2011年10月6日文章《「人大釋法」不是洪水猛獸》,網址http://www.dashun.org.hk/ct/)。在面對具體法律問題上,以上兩個國家的法官都必須很好的處理法律中的灰色地帶,但必須承認,當中必然包含著政治的元素。
最大限度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
近期討論人大釋法的重點均放在釋法是否影響本港司法獨立之上,卻忽略了「雙非」及外傭問題對香港造成的客觀影響。以上問題的最終判決將對本港的公眾福利、財政稅收乃至人權法治造成重要且深遠的影響。《基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便符合條件成為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第四項規定「非中國籍的人」通過旅行證件進入香港,並連續居住七年亦符合成為永久居民資格。字面而言,雙非及外傭都符合相關條件,為何不能申請?這顯然存在法律空間,自然會引發公眾爭議。因此,全國人大常委作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就以上24條詮釋立法的原意,還原條文的基本面目,自然是一勞永逸的必然做法。
再者,人大釋法也需根據中國憲法行事,不能天馬行空的肆意擴大範圍。在維護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下做到當行則行,當止則止。在法律層面上,若司法權與行政權產生矛盾,最終判決導致港府施政出現困難,那港府通過釋法穩定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制衡的局面自然順理成章,也符合《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釋法權的實際意義就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幫助行政權、立法權穩住司法權的作用。而在香港其他事務上,回歸以來,中央一直以審慎的態度維持《基本法》下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見中央當止則止也是不爭事實。既然如此,為何港人依舊要擔憂空穴來風下的人大釋法破壞高度自治?與其十多年來害怕不具事實依據的猜度以及愈見升級的指控,不如客觀看待雙非及外傭問題下,港人真正需要的結果為何。當行則行、當止則止,市民更應相信中央及港府定能根據現時實際情況,審時度勢、適可而止,有時求大同存小異,有時求同立異,以最大限度維護香港特區的長遠整體利益。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何鍾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