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港英的法治如何調整
英國人的政治制度,在司法方面,有其獨到的一面,即立法無微不至,無論在民事法,刑事法,以及商法,都有全方立照顧到是非的判斷。
英國這套法律不但在英國本土實踐,也都運用到其他世界各殖民地。由於很多法律條文,如普通法條文,多由英國會及英國本土習慣法的產生,在本土實踐,問題不大,人民也多知遵守。可是一旦運用到殖民地時,往往由於文化習慣不同,宗教價值有別,社會認知有異,政治思維南轅北轍等因素,令其法治有落差。為了不令法治觸發政治矛盾,英國往往會把法網織得疏很多。即開一眼,閉一眼,如果不蓄意挑戰法權,被繩之以法的機會不大。
香港的情況正如是如此。在港英統治年代,港人的一舉一動,如果要認真執法,可以是動輒得咎。但是因為疏於執法,港人習以為常,久而久之,冒犯了法律而不自知。這種例子俯拾即是,茲試例舉日常慣見的情況如下。
例如使用道路的規管法無微不至,無論是規管車輛或行人,都有成文法律。最常見的規管車輛不能超速,路上有不少標誌:有紅綠燈、有雙線、有行人優先過馬路、不能超載、只能在合法地方泊車等等,不勝枚舉。可是這些法規無日無地無時都可見到不遵守的車輛「當法律無到」。其中超速車輛最平常,最常見的50公里低速行車市區,只要不塞車,超速行駛者如釋重負踩油猛飛,在高速公路的80公里限速,也常見100公里超速者。違例泊車者,也到處皆見,最為過份的是找不到泊車位時,索性自行「雙線」泊車,令到合法泊車者被擋,無法出車。在只准許上落客的「黃格」停車區,依法不准泊車時候,還有警告等着,違例者可在沒警告下被起訴。可是慣常見到的情況卻是路兩邊的「黃格」泊滿了車,上落客的車輛反而得在行車線違例上客或落客。
說到行人使用道路,最常見到的違例現象是在紅燈違例穿越馬路,或跨越路欄跑過馬路;此外,更有人使用公共行人道或天橋路上做小買賣等等。常見違例,疏於執法,也就習以為常。
使用道路人和車違法普遍所見如此,僭建現象更是無處不在,因為年煙日久疏於執法,時至今日,據估計全城達四十萬宗之多。無論港島、離島、九龍、新界,沒有例外,九龍西和新界尤為普遍。
在新界最常見到的是鄉郊鐵皮屋與小型屋宇,由於人口不斷增長,而住屋又供不應求,鄉郊在殖民地時代又礙於「租界」條約,怕引起市民抗爭,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時至今日已是遍地處處僭建,像「菜園村」拆村所見,抗爭可以演變成包圍立法會的政治運動,這已是政治問題,超越了法律能力範圍所能勝任。
又近期發生全城熱議的事件涉及有高官違法購屋互相對調租住的問題,又有高官買舊樓再以「劏房」的方式,違例將屋內房間重新裝修,一分為二、或三,分租出去,以增加收入。這兩件事件,前者在公務員之間誰敢說不常見,皆因考慮到住政府宿舍而不自置房屋,在樓價不斷升漲形勢下,有朝退休時非公務員收入與儲蓄能有購置房子的能力。
有見及此,公務員之間便有人想出了這種買房不自住而互租,以走法律空隙。至於「劏房」一事,在住屋供不應求的市道下,「劏房」可以紓緩奇缺與奇貴的問題,港英政府時代網開一面,視而不見,也自有其政治考量,因為不想觸發居住的政治危機也!不阻止公務員以租金變相為供樓款,也因為考慮公務員人才難求,待遇也有缺失之處,也就只好放其一馬。
另一重大的執法問題是對待環保的規範也很鬆散。全城所見長期以來有垃圾處理、高空擲物、空氣污染、河渠污染、排水系統不完善、車輛排氣管制等等,長期陋習累積下來所見,全城的環境質素已達到為害社會的健康問題。如果過去執法認真,好習慣已養成,今天也就不會有環保規則得怨於人了。
總之,英國的法治在殖民地有鬆散現象自有其政治考量,即不想引發政治矛盾而危及政治管治。在殖民地結束後,這套法治要如延續,往往會成為後殖民地管治方向如何定向的問題,有的國家採取全盤否定英國法制的方向,這情況多見於回教國家,她們改以回教法治國,例如巴勒斯坦;有的採用改革的態度,作出適度的修法與執法,例如新加坡與馬來西亞。
香港的後殖民地如何定向,雖有《基本法》承諾保留不變,可是近期所見到的情況,反而是一反港英時代疏於執法的情況,上述所見的種種習見違規的現象,如道路使用法、僭建法,公務員規範法等等,都出現了愈來執法愈頻密愈嚴謹趨勢。例如僭建執法,便出現群眾、政黨、輿論一窩蜂吵着要政府執法,這其中不少存有政治目的!
若有政敵有僭建問題,便會被人追着要政府執法。這現象下去,港英時代的法治態度也就會成為過去,為此下去,社會與政治矛盾如何化解?港人不得不考慮!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