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事件對投資者的啟示
最近,在立法會特別成立的調查雷曼事件的小組委員會提呈的報告中,除了對金管局與證監會等負責人作出各種合適批評外,也對現存的監管機制提出了五十多項建議,例如應賦予監管機構權力,可根據調查所得結果,除對有關個案採取紀律行動外,並可下令犯錯的註冊機構(銀行)支付賠償給受損失的客人,而所有銀行業界和證券業界從事證券業務時,都應該受一致性的監管。此外,報告對投資者亦提出了警惕性的建言,提醒公眾不應期望政府當局及監管機構,可以為投資者提供一個絕無風險的投資保障環境。
這說法不是為政府開解責任,因為政府當局及監管機構固然有責任保障投資者,但投資者也必須有合理程度的警覺性和作出應盡的努力,務求自己對每項投資都應小心處理,明白本身投資產品的風險。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在當今金融產品買賣已全球化的環境下,每日交易高達好幾萬億元,如果沒有超高運算能力的電腦系統的配合,那是不可能的事。在此情況下,要對各項買賣的合法性及時全面的作出監控,更是不可能的事。因此,除非發生違規的事,否則很難期待監管人員會主動去清查所有買賣。故此投資者必須自行把守第一關,在投資前,應該自己的法律責任、風險、保障等等
,查清看明。
提高風險管理意識
第二,香港作為世界一大金融與證交易中心,前來投資的人也就很國際化,他們的品行也會良莠不齊。政府既採行金融開放政策,任何交易都不能過份干預,除非已發現其非法行徑。為免重蹈這次雷曼事件的覆轍,即出事之後才去搶救損失,最佳的辦法,還是由投資者小心謹慎作出投資決定。現時證監會是不審批金融產品,而是只審核產品推銷用的宣傳單張。
第三,考慮到任何涉及風險的問題,如果投資者能夠提高自我安全投資意識,這將有助於執法當局有效取締或減少金融犯罪行為。因為民間及時通報違規或不良銷售,監管機構早日介入,便可早日執行處分,也可減少犯罪者持續造案的機率。
基於上述原因,所以委員會建議投資者在任何時候,都應提高本身的風險管理意識,不應單單依賴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所提供的資料。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立法會議員 何鍾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