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事件反映管理漏洞
雷曼迷你債券因着雷曼投資銀行的倒閉,而連累很多香港投資者招致損失,單是受害人便達43700人之多,損失金額總值202.3億港元。
事發後苦主既陷愁情,也告無助,尤其是小投資者更是欲哭無淚。他們紛紛向債券分銷銀行追討損失,向政府投訴,向媒體申訴,爭取輿情支持。立法會作為代表市民監督政府施政的最高立法機構,實在責無旁貸,議員很快就達成共識,成立雷曼事件調查委員會以調查事件真相,本人則獲選為委員會主席。
委員會自雷曼事件發生後兩個多月便開始工作,調查歷時三年零八個月,期間共召開163次會議,當中包括106次聆訊,調查對象包括政府有關當局、監管機構、涉及銷售雷曼產品的銀行,以及雷曼迷債投資者等。此外,不同工作需要的額外小組會議又舉行了57次,工作之煩多,調查之繁雜,責任之重大,是本人從政以來所肩負的一項難忘和重大的經歷。
因為是次調查不單有助還原真相,還無辜受損失的小投資者一個公道,還因為雷曼事件牽涉金融業作為本港其中一大經濟支柱,其運作、監管和制度健全不單關係到投資者的利益,更與維持香港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息息相關。
這次的調查結果有幾方面,特別值得政府關注和大家深思。
首先是對時任金融管理局總裁、證監會行政總裁、財政司司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事件的角色和責任作出的分析和結論;對前兩者報告作出「譴責」、「極度失望」的表述,對後兩者則表示「失望」。
委員會內部討論時,大家曾有過爭議,最後經多數決定下來後,仍有三位委員不同意使用「譴責」字眼,他們沒有在報告上簽名,而選擇在報告公布後另行發表「小眾報告」(Minority Report)。
這裏要提出來討論的是,有關「譴責」、「極度失望」與「失望」的字眼問題是否妥當?正如前述,委員會最主要的工作目的是,要尋找事件真相,進行問責,以減少同類問題將來再出現。因此,這些結論的字眼乃是建基於委員會經過長期的調查、研究、討論後,而得到的多數決定下的事實發現,並非「因人而設」。
正如報告指出:「在雷曼倒閉前,金管局的日常監管及專題審查,均未有發現銀行出現嚴重的違規銷售情況,這與2008年9月後大量不當銷售投訴的情況大相逕庭」。
此點充分說明,有銀行違規銷售,專責規管者卻視而不見。這不是失責嗎?金管局和證監會的最高負責人能推卸責任嗎?四萬多人受害,更損害到人們對本港金融中心的信心和信任,如果最終無人、無機構須要為此監管失察而負責,這可能嗎?
其次,委員會的另一工作重心是,從這次事件中,找出金融監管機制哪裏出現問題?有什麼漏洞?如何作出修補?
經過三年的調查發現,雷曼事件反映了香港現存的金融監管機制存在一個制度上的漏洞。這個問題出現在金管局和證監會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監管工作——制度上權責分散,工作上缺乏協調。
根據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和《銀行業(修定)條例》,銀行從事的證券業務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管,在這方面,金管局是銀行的前線監管機構,但另一方面,負責監管銷售金融產品的持牌中介人卻是證監會。
如此分工所引發的問題是,金管局負責監管銀行、偵察違規情況和進行初步調查,但金管局的金融管理專員並無權力對銀行及其銷售人員施加紀律制裁的權力,這項權力歸屬證監會;然而,證監會在行使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前,卻又須諮詢金融管理專員。
更莫名其妙的是,當時在銀行從事銷售金融產品的職員毋須領牌,這點令人難以接受。這些穿着銀行制服的人,從事銷售受規管的金融產品活動,卻竟然毋須領牌,而證監會這麼多年來卻「視而不見」,實在令人難以想像。
證監會沒管制,金管局則只依賴銀行管理層「自覺」,確保員工符合資格和遵守監管要求。如此依賴銀行自理的做法,充分說明機制上金管局和證監會的分工令銀行有機可趁,有漏洞可鑽。
調查發現,在雷曼倒閉前,金管局對違規銀行採取的懲罰行動數目偏低,這與雷曼「爆煲」後受害者數目和投訴情況相差很大。
針對這種機制上的不健全,委員會經過詳盡研究後,提出幾項改革建議,其中包括改善銀行從事金融業務的規管架構,加強「披露為本」(確保金融產品文件充分披露風險)制度,以及監管機構對銀行及其員工進行其從事銷售業務的操守應受到充分監管,以及投訴處理、投資者保障和教育等方面共五十多項建議。
所有這些建議,立法會今後會向政府跟進,以確保報告建議受到重視與執行。
香港要繼續成為世界一級的金融中心,必須要有良好的監管機制和負責任的專業人員,否則只有空談,但願「雷曼事件」的教訓是最後一次!
作者簡介:何鍾泰為註冊結構工程師。曾任臨時立法會議員,回歸後循功能界別(工程界)當選立法會議員至今;現為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