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人權的真正核心價值
核心價值是任何一個政體不可或缺的,有什麼政體,便有其特定的核心價值。政體的存廢有賴其核心價值的存廢,兩者的關係有如皮與毛的依存關係。有說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情況正是如此。
香港的政體是根據「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意識形態設計出來的,「自由主義」所追崇的一套核心價值,根據其發源地的英國、荷蘭和美國(由英國的新教徒帶過去),逐漸形成其核心的價值要點,包括私有產權、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自由結社」(Freedom of Association)、「平等法權」等等。
根據這一套核心價值的要點,令英國的政體由封建制度的「皇權至高無上」,逐漸改革成「君主立憲」(Constitutional Monarchy),由國君認同國會立法承認英子民享有上述的核心權利。因為國王的認可經歷超過六百多年(由1250代開始分階段完成立法),不少重大而涉及上述人權要項的立法司法界指為重大事件,具有憲法條文的份量,這些重大立法條文總括為一道稱為「不成文憲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的要件。
美國1774年立國,根據英國的這些重大立法,制訂一套「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把它當成人權的核心價值列入美國憲法,成為公民權利。
重要而值得強調的一點是法國大革命。在羅馬帝國崩毀的過程中,歐洲新興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紛紛成立,由取得江山的頂尖領袖自立為王,稱為「王國」。很快國王給權力腐化,導致國民革命或改革(Revolution or Evolution),前者採用暴力,後者採用非暴力改革手段。
法國的暴力革命非常血腥,儘管提出的口號是自由(Liberty)、平等(Equality)和博愛(Fraternity)普遍為人接受,卻無法在革命動亂政局中實踐。
反而英國的君民有所警醒,在英皇詹姆士二世被殺後,大家急速回到議會平台推行改革。美國在獨立戰爭取得建國權後,也採用法國這三大口號,以精密的法律文字具體列出今天大家所見的核心民權條文。建國以後的兩年實踐,對這些條文作出修正(Amendment),目的是要減少權利闡釋有漏洞,不但防止當權者濫釋,也防止個人濫用。
以法國一方和英美另一方對核心人權條款的訂立與實踐所得出的寶貴經驗,證明法國創造了三大人權革命。不過,法國由於連年暴動,朝野無法通過理性的國會平台作出良性互動,更好地如英美那樣發展出一套既約束政府、也約束國民的憲制。
英美人權核心條款的實踐,說明每一項核心人權的運作,都得小心從事。政權在手的政府要小心,在野的政黨、社團和個人也一樣要小心,不能踰越各自的本分,否則天下大亂,人權維護將會功虧一簣。
過去百年,全世界紛紛見證許多帝國的瓦解,各殖民地獨立自主後,也都效法英美強國實行立憲治國。不過,有憲法不等於有法治,有些不是政府濫權,就是人民不珍惜法治精神,動輒訴諸群眾暴力。
非洲有五十多個宣布獨立的國家,至今也有五十年,沒有一國不效法英美立憲,只是五十年下來,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和平發展。
更諷刺的是,許多「獨立之父」的建國者往往又會遇上暴力革命或政變,甚至遭到殺害。由此可見,要像英美那樣真正實現核心人權保障,還得靠朝野、政黨、政客克守政治本分。
從英美的經驗顯示,每一項核心的人權實踐,得來不易。最常見的問題,在私有產權方面,最大的麻煩在於很難平衡貧富兩極化,因為維護自由競爭、自由市場的人權考慮,富者愈富、窮者愈窮便很難避免。儘管設計出徵收所得稅的稅制,試圖用抽取高入息稅的辦法來進行財富再分配,但依然阻止不了富有一族的財富無限增長。
美國便出現這種情況。最近奧巴馬動議增收富人稅,便受到重大阻力。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連美國中產的收入也大受打擊,但政府作出的連串打救銀行而不拯救中產階級的做法,卻引發失落的中產者和專業人士「佔領華爾街」的社運。如果美國想不出一套更可行的辦法平衡貧富的兩極化,美國私有產權的人權便可能不保,更有可能最終走向社會主義式的社會革命。
其次是最難平衡「言論自由」所包含的出版、新聞,以及各種用圖文言語表達的自由。在釋放出版自由的同時,也訂立了會破壞出版人權的條例去平衡利弊。例如涉及許多破壞他人名義、不當侵犯他人私隱權、淫穢物品的出版、具煽動社會暴力等等,也都會有法律保障受害者,可見出版自由也並非任由人為所欲為的。
除了出版自由外,新聞自由也有很多的法律規範,例如報道新聞時要確保消息的真確性,並顧及社會影響的道德和教育問題。
還有涉及政府機密文件和消息,尤其是關乎國家安全的問題,法庭的審訊情況等等。也有很多條文規範新聞採訪和報導的自由,尤其是電子網絡出現無孔不入的訊息滲透,立法無法跟上科技資訊急速擴張的形勢,新聞自由與人權受害如何平衡得失,某程度上已是陷入困境。
此外,法治公器的動用如何在過分和不為之間取得恰到好處,而又得到最大的社會認同,也是人權維護極具挑戰的議題。例如遊行示威的核心權利,所有民主國家也同時立法規範,並動用警察和防暴隊,甚至軍隊在有需要時執法,以取得遊行自由與公共安全之間的平衡。
可是一旦和平遊行示威出現失控,而遭到警察或防暴隊鎮壓後,執政者往往便會受到各方議論法治公器的動用是否得當的問題。可是平心而論,世上還是沒有國家會完全放棄維持治安的警察、防暴隊,任由整個社會在沒有規範的人權自由下運作。正是因為自由有規範才會有真正人權,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顧問 呂新榮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