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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治港者的資格與責任
2020-11-30
如何防範投資大灣區物業被騙
近年,當局就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推出了多項措施,方便香港市民在大灣區的內地城市投資置業,例如簡化貸款程序,港人在大灣區城市置業時將被視為當地居民,這表示港人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再需要提供其居住、留學或就業期間的證明,或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的條件。然而,上述新政策吸引更多港人在大灣區置業的同時,與投資物業相關騙案數目亦隨之增加。
這類投資陷阱大多是舊酒新瓶,筆者認為只要投資者提高警惕,就可以避免大部分風險。例如有投資者受到高「保證租金回報」(「返租」)吸引而購買物業,惟其後才發現無法達致聲稱的回報率。其他物業騙案則主要涉及物業描述失實,甚至聲稱的物業項目根本不存在。
有些發展商或會承諾其物業具有優厚的租金回報和誇大相關租用率,以游說買家完成交易,可是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必須指出的是,高租金回報在大多數時候是無法保證的,因為在簽訂買賣協議時,通常是由管理公司(而非發展商)負責履行高租金回報率的「承諾」。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並非任何資產的擁有人,只用作為安排付款及交易的工具,故此買家將無法就涉及聲稱承諾回報率的損失控告發展商。
因此,買家應預先調查有關發展商及代理商的背景,參考鄰近其他待售物業的情況。投資者宜把注意力放在物業本身,而不是單單倚賴廣告上所述的高回報率作出投資決定。
筆者建議投資者計劃在大灣區的內地城市購買一手物業時,應留意以下幾點:
1. 該項目的各批文是否齊全,包括確保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有關物業取得 (i) 國有土地使用證;(ii)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iii)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iv)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 (v)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
2. 開發商的背景歷史、資質、口碑、及其他以收樓項目的情況;
3. 相關投資房屋產權的性質及使用年期;
4. 若在訂立買賣協議前就物業需要簽訂認購協議書,應留意有關條款及細則。部分買家並不知道內地一手物業交易的銷售條款有時是可商議的。儘管買家難以磋商或修改協議範本所載的條款及細則,但投資者仍可爭取較低的首期訂金、延長成交限期、靈活的付款方法及更多折扣等對其有利的待遇;
5. 簽訂預售合約及正式合約內定名付款、收樓、以至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留意內地收樓與辦妥房產證的時間可以差距很大,如果沒有房產證,即使收樓也會影響業權;
6. 除了購買物業本身的價款外,其他交易費用(包括各類稅費、政府費用、管理費用)的預算;
7. 合約中對於開發商違約,例如延遲交樓,或收樓時貨不對辦對投資者的保障條款;
8. 遇到重大投資或者有「返租」、「經營」等其他商業模式的合約安排,投資者最好先找有相關經驗的律師提供意見,以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及利益。
增加對境外不動產銷售監管
在購買二手物業,投資者應查閱不動產證,以及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土地查冊,以確定賣家為物業的註冊法定擁有人和物業有否登記任何按揭。投資者亦應親身視察物業,以確認現時無人佔用物業及物業並不存在任何租賃協議。
然而,筆者認為,更有效保護香港投資者的辦法,就是由香港政府立例增加對境外不動產銷售的監管,參考香港本地的物業買賣規則和要求,規定所有在香港銷售的大灣區以至境外房產都要通過律師代表辦理。
大舜基金智囊團成員 鄧智榮律師
信報 |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