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選舉權利
選舉權利的發展歷史,不但在香港歷史還很短(直到回歸主權前的八十年代,當立法局開放部分議席由選民直接選出,才開始讓香港人有選舉權利)。即使在西方的先進民主國家如英美等,也都在十九世紀才開始逐步開放,直到今天,這個選舉權利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例如在十九世紀的英國國會選舉,便有不少選舉權利的限制,教育程度的高低、稅務能力多寡,便限制了不少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也有這限制。直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英國的婦女選舉權才告開放;到八十年代選民的選舉權才由二十一歲下調到十八歲。至於其他方面的選舉權限制,也多不勝數,例如種族歧視、犯人、破產、居住資格、選民登記等等,遲到二十世紀也仍未全球普及開放。
選舉弊端多不勝數
由此可見,選舉權利的發展,單是限制的解除(或是權利的開拓),不是一步到位,而是跟着民主和民權的步伐逐步開展出來的。既然民主和民權的概念發展不會到此止步,選舉權利的向前開拓,也是預料中事。
除了「發展」的概念外,選舉權利還存在着「維護」的概念。這個概念的產生,是有見於選舉權利實踐的過程中遭到種種損害,於是便想出各種設計保障選舉權利。其中最常見的弊端有以下幾種:一、選舉舞弊。常見的有各種賄賂行為,如買選票、送禮、朋黨、恐嚇威脅等。設防辦法也出現多樣化,常見的是立法懲罰犯者、舉報機制、教育宣傳。可是也有不少舞弊源自文化習慣,不易消除,例如「大佬文化行為」,常見於傳統和發展社會,選舉時由文化、社會、宗教、種族所形成的「大佬」助選,其附從者會盲目聽從而作出投票意向。這種根深蒂固的文化行為,仍然普行於世,即使是聯合國的人權維護機構也無力加以制止。
二、選區劃分。常見的是通過選區人口多寡和特點來劃分選區,作弊者往往會把有利於自己的選民分劃成多個選區;反之,不利自己的則減少選區。前者選區選民往往會比後者少上幾倍,在美國俗稱為「Gerrymandering」,前者選民最少可少到十七萬,後者可多達九十多萬。
此外,也常見到把支持自己的選民酌量分配在一起以利勝選,反之則把反對派的選民劃在同一選區,以削減對手在其它選區勝出的機會。
三、投票機制。常見的有:
1. 選民登記的弊端已慣見於世界各國,也因此破壞到選舉機制,例如投票資格受到「選民登記」的重重規限,如選民必須於選區住上一段時日,否則無資格投票;又如選舉前空降大批「選民」登記,以爭取勝選;又如借「人頭」登記、「借屍還魂」等各種投票「奧步」。
2. 拉票弊端也是機關算盡,令選民在投票站前受到各種干擾,無法以自由意志和個人判斷投票,嚴重的往往在投票站前大打出手。
3. 計票與選票設計的弊端,通常可見到的不但會在點算選票時做出各種手腳,目的林林總總,志在報廢選票,故意錯報選票等等。有的弊端更驚人,連票箱也可「狸貓換太子」。至於選票設計也是防不勝防,通常設防方法是保護選民的投票與其選擇不能曝光,因此便有選票不編號、不具名,票箱點票前後要封箱。可是仍有各種人用各種辦法讓選民擔心其投票秘密不能保全。
四、選舉宣傳戰。這個弊端直接損害選舉權利,常見的有:
1. 人身攻擊,志在破壞候選人的人格、誠信和辦事能力,目的是誤導選民不要投其一票。雖然不實的人身攻擊可以循法律訴訟,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但能否判受害人勝訴而同時宣告選舉結果無效而拿回勝選,卻存在很多變數,叫受害者含冤莫白。
2. 隨着資訊發達,可在互聯網上任意發出假訊息,目的在醜化和抹黑選舉對手。
3. 濫用群眾運動的文宣戰,也是日益普遍的選舉伎倆,其政治效果是為選舉造勢,從而誇大輿論攻勢,誤導選民。
4. 製造選舉事故,從而打擊對手,最常見的是假借街坊名義向對手選舉工作人員橫生事故,藉此破壞對手聲譽。最嚴重的是暗殺,令選民相信是對手所為,令選情翻盤。
選舉權利要受「過濾」
除了上述「發展概念」和「維護概念」之外,還有「選民質素」的概念,令到選舉權利受到「過濾」。所謂「過濾」,其考慮因素認為「選賢與能」不是一件容易而簡單的事,選民除了自己要知道什麼是切身利益外,還要有智識眼光去認識誰是最佳的人選。
政治現實往往出現真正有遠見而又能實踐的人不多,反而是識講不識做、朝三暮四、左搖右搖者眾。為了提防選到不適合的政客,在選舉制度上便設計出不同的制度進行對選民的選舉過濾。
號稱民主先進國如美國英國,其行政班子的選舉包括美國的總統及其執政閣員和英國的內閣上至首相下至其內閣部長,都不是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出來的。美國的總統選舉通過五十個州的選民投票,每州獨立計票。
候選人在一個州得票多少決定其是否能取得該州的「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那怕是「選民」(Popular Votes)票只得一票多數,也贏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經過五十州分別計票與決定「選舉人」票誰屬後,只要候選人得到270張「選舉人」票便告勝選,此種選舉制度無法保證全國所得「選民票」最多的候選人勝選,例如2000年總統大選,民主黨的戈爾獲得5100萬張選票,多過共和黨布殊的5046萬票,但因為布殊的選舉人票比戈爾多,結果由布殊勝出做總統。因此可見「選民」權利被「選舉人」權利凌駕,這設計考慮正是對「選民」的選擇作出「過濾」,以防選出不適當的人選。
由上述「發展概念」、「維護概念」和「選民質素」概念產生出來的選舉制度,正正說明了無論過去和現在,甚至可見到的將來,選舉權利都未臻完善,也即仍然還有很大的殘缺。因此,每當涉及「選民權利」的問題時,爭論選舉制度如何定位,問題不大,但一旦說到哪種選舉制度才合乎選舉權利不受侵犯時,迄今為止,世界上仍沒有國家找到完美無瑕的相關制度。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智囊 謝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