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不享居權乃常識
有關外傭提出司法覆核,要求以「通常居住」的港人身份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官司,經上訴庭聆訊後,裁決推翻前高院的判決。即外傭的起訴一審時所作的裁決指外傭合乎「通常居住」,在二審裁決中被推翻,起訴者因此不能以家庭傭工居港超過7年而合資格申請永久居留。
以免社會百上加斤
這個案子曾引起港人廣泛關注,甚至有人發起市民簽名運動,反對理由是一旦外傭可轉換身份而成為永久居民,不但他們的待遇可轉為非傭工待遇而被提高,增加了廣大僱主的負擔。更甚者是因此而讓大批傭工合法轉為永久居民,連同他們的家屬也可合法移民香港,暴增十二、十三萬移民是意料中事,本港的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將會百上加斤。在此壓力下,港府決定上訴,可以理解。
現在上訴得直,政府贏了官司,廣大外傭僱主也可舒一口氣了。
家傭須每兩年續約
據上訴庭援用的判決理由所見,可說是回歸到港人普遍可接受的「常識」判斷。在港人長期所持的「常識」中,他們僱用家庭傭工是短期合約,每兩年續約,期滿還要給機票讓其回國。那怕是要續約,也只以兩年為期,一旦解約不受僱用便得離港。這種合約只適用於家庭傭工,與一般具專業僱員的合約不同的是,他們可工作滿7年申請永久居留。
這種常識性的理解,在此案上訴後得到真相還原,上訴庭的說法如下:
本港立法會可自由界定、重定、解說,與因應變動中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需求來對「通常居住」的意思解畫以控制移民。此外家庭傭工在港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必須根據社會的客觀角度去看待,不管傭工的主觀目的為何。外來傭工在港的身份與難民等類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別而已,拒絕外傭獲取永久居留權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立法原意,並無違憲。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立法會議員 何鍾泰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