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司法漏洞 修例刻不容緩
政府2月中向立法會提出的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泛民及建制派人士的爭議,泛民更兩次上街遊行,有人亦提出替代方案。回應商界的訴求,保安局於3月下旬宣佈由提出修訂條例中的46項罪行中,剔除破產及証劵期貨交易等9項罪行,同時將移交逃犯門檻提高,只處理可能判監3年或以上罪行的個案;到5月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宣布把可引渡罪行的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以及增加多項保障人權的措施。
關乎國安 迫切需要
修訂條例不單引起各方激烈的爭議,一些外國駐港領事還提出「外交照會」反對《逃犯條例》,擔心他們在港的國民會受牽連而被遣送至內地;亦即是說,反對聲音已提升至國際層次。明顯地,外國官方也好、企業也好,有些人可能不大清楚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迫切性,更不了解這條例的通過與國家安全有莫大關係
按照《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以與中國內地、澳門及臺灣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所以修訂《逃犯條例》是有法理依據,也有實際迫切需要的。
自香港回歸以來,內地公安機關已向香港移交260名疑犯。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有移交逃犯的長期協定,與30個國家和地區也簽署了刑事事宜相互協助安排,但與內地卻沒有相應安排,回歸至今,未有一個香港移交內地的案例,所以目前只有單方面的逃犯移交安排,是不合理的。
修訂《逃犯條例》,可以建立司法相互協助的關係,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亦可以為受害者伸張正義,還他們一個公道,更能堵塞現有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尤其是美國、加拿大等過去都已有遣返逃犯的例子,最為人所知的,如賴昌星從加拿大遣返內地。
多項提議 各有缺失
提議一
有些人提出可以賦予香港法院有「治外法權」,讓香港處理海外的嚴重案件。但是所有證據和資料均在外地,向外地機關取證,多了一層手續,未必能夠確保拿到真正證據和資料,對受害人和疑犯都存在不公平。在案發地域進行審訊是較為公平及直接的做法,因此並不需要賦予香港法庭有「治外法權」。
提議二
有人則提出「港人港審」,若有關疑犯是香港人,應由香港法庭審理案件。香港人不應該比其他地區人士有特權,因此他們的提議可以引伸到任何人在外地犯了法,只要回到自己的司法管轄區,便可以逃過海外法律的審訊和制裁,如果該名疑犯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對該案沒有司法處理,那麼該疑犯便可以逍遙法外。
另外有些香港人持有外國國籍,那麼如果持有外國國籍的香港人犯了法,案件應該是在香港法庭處理,還是在該名香港人所持的外國國籍地區法庭進行審訊呢?這種「港人港審」建議未能涵蓋以上情況,亦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是不切實際的建議。
提議三
一些人認為以前不清楚外地的法規而誤墮法網,修訂《逃犯條例》不應該有追溯力。無追溯力不能處理臺灣殺人案,是不能接受的。此外,我們理應弄清楚外地法規,才在當地做生意或工作,誤墮法網的說法實在不負責任。犯了法就要接受審訊和制裁。
提議四
有人更直接地說出不信任中國內地的法制,所以不贊同修訂《逃犯條例》。這是不理性和沒有根據的論據,只是一種意識形態的看法而已。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它制定法律的背景和基礎,不能主觀地指責內地法律不公平,就不同意把疑犯移交內地,而內地卻有眾多移交疑犯到香港的例子。
移交逃犯機制是雙方平等的,我們不應只要求內地把在香港犯案的嫌疑犯送回香港審訊,但又反對把在內地犯案的逃犯移交到內地,這種做法和概念是嚴重錯誤的,且不合邏輯和別有用心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規都有因應時勢而有改善的地方,我們總認為香港的法律很理想,但是最近亦發覺現時的《逃犯條例》有不足之處,有必要立即加以修訂。
由於修訂《逃犯條例》有迫切性,可是現時的情況十分不理想,為免浪費時間和不要把臺灣殺人嫌疑犯放走,我們都必須支持把修訂《逃犯條例》議案直接在立法會大會討論和審議,盡快通過修訂《逃犯條例》。
懇請立法會議員盡快完成審議程序,通過修訂《逃犯條例》,還臺灣殺人案受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道,並立即堵塞這個法律漏洞,確立法律基礎處理跨境罪案,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政府亦要多向各國及港人詳細解釋條例的背景和內容細節,爭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