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內地房產可全歸子女?NO!
不少港人在內地均有自住、度假、投資或祖傳的房產,而大部分也沒有留意這些房產在他們百年歸老後的傳承問題。筆者在這裏透過一個典型案例,為大家分析一下其潛在的問題。
小明是個香港家庭的獨生子,父母生前在深圳南山區買了一個150平方米的單位,現價約值800萬元;單位以爸爸名字登記,爸爸數年前去世,媽媽剛離世。小明很少回內地,現在趁房價高,打算把房屋更名後賣掉。
一、適用中國法律
香港人若在內地繼承房產,須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辦理,當然以中國法律為準。小明很明白辦理內地房產繼承,須回到內地辦理。於是他準備好有關資料,便回內地向有關部門要求變更登記。
二、要求過戶被拒
小明拿著房產證、父母死亡證明、遺囑執行人證明等文件到內地的房管局要求過戶,但房管局指小明單憑這些文件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管局職員說他必須提供公證處發出的繼承公證書,否則要遞交法院的判決書才可辦理。小明只好先回香港,再安排時間處理。
小明在網上查找資料,並與朋友商量後,認為自己身為獨子,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無什麼爭議,不可能要打官司,於是他到內地一家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三、要求公證也被拒
當小明向公證處要求辦理公證書時,公證處人員反而要求小明把爸媽的全部親戚帶到公證處,才可辦理公證書;可是親戚眾多,部分在香港,部分在內地,平時也較少聯繫,有些更移民外國了,如何把他們一起帶到公證處呢?言語間,公證處人員還提及有關域外證據要求公證認證的內容。小明又一次失望而回,陷入絕望之中。
此刻,小明可能覺得內地辦理有關手續既麻煩又複雜,甚至覺得有關機構故意為難他。然而,當你看過以下分析後,便知道內地房產登記部門和公證處的要求並非無理。
按照內地法定繼承的規定,案例中的房屋其實不單屬於小明一人,原來至少還有8名持份者!【圖】
四、案件分析
分析前,先看看小明一家的狀況簡述:
小明爸媽於1980年在香港結婚,只有小明一個兒子。
房產於2000年購入,擁有人為小明爸爸;
小明爸爸於2007年在香港意外身故,並無留下遺囑;
小明媽媽今年因病去世,臨終前只向小明口頭交代她離世後房產歸小明所有;
小明爸爸去世時小明爺爺已經過世,當時小明嫲嫲仍然在生,她於小明爸爸去世後數年才離世;
小明爸爸共有2兄1妹,他排第三:小明大伯目前在生,數年前離婚,有2個孩子在港;小明二伯比小明爸爸早離世,二伯娘目前在生,有3個孩子,2個已移民;小明姑姐及姑丈在廣州,很少聯繫,家庭狀況未明。
小明媽媽今年去世時,小明的外公和外婆已經過世。
這套深圳房屋,按法律規定,不能由小明一人繼承,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或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房產繼承計算如下:
一、這套房屋屬小明父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小明爸爸去世,房產一半屬於小明媽媽,一半屬於小明爸爸的遺產。
二、小明爸爸去世時,有3名繼承人—小明媽媽、小明、小明嫲嫲。按照中國法律,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沒有特殊情況,這3人可平分該半份房產。因此小明媽媽在原有1/2房產之外,再得1/6,合共2/3,小明與小明嫲嫲各得1/6。
三、小明嫲嫲過世後,屬於小明嫲嫲的1/6本該由小明爸爸的四兄弟妹繼承,每人得1/24。
四、小明大伯的1/24,屬於婚內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小明大伯離婚後,小明大伯和小明大伯娘各得1/48。
五、小明二伯與小明爸爸先於小明嫲嫲過世,根據法律規定,由小明二伯和小明爸爸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也就是小明二伯的1/24由小明二伯的3名子女各繼承1/72。小明爸爸的1/24由小明繼承,加上前面的1/6份,共5/24。
六、小明姑姐和姑丈沒有離婚,因此共同擁有1/24。
七、現在小明媽媽過世,小明是其繼承人,因此小明媽媽的財產全部由小明繼承,所以小明最終的財產繼承份額是5/24+2/3=7/8。
這便是一個典型家庭成員繼承內地房產上可能遇到的真實情況,假若你也持有內地房產,現在是時候思考如何處理繼承事宜了。
大舜基金會智囊成員 鄧智榮中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