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留意港區國安法哪些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本地各大小商會與商界代表紛紛表示支持。商界普遍認為有關法律有助於香港建立穩定的營商環境、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提高投資者信心,對於香港經濟復甦和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穩定作用。
《港區國安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護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
《港區國安法》條文特別重申了港人港企於原有《基本法》和相關國際公約相關條文中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繼續適用,有關法律主要針對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國勢力干預及恐怖主義行動等四大範圍的犯罪行為。當然,一般市民日常生活的言論、新聞、出版及集會自由依舊得到保障
內地高風險行業案例
每逢有新法律出台,企業管理都會關心企業經營中如何滿足相關的合規責任,例如就之前與個人資料及私隱保護、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反貪腐等相關法律的合規審查。就本次《港區國安法》出台,哪類企業應該特別留意?哪些商業行為存在觸犯相關法律的風險呢?
其實,中國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在內地已經實施多時,大家參考相關刑事犯罪的有關案例,可以窺探企業合規和內部控制上如何符合要求或者避免有關違法風險。現行中國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開始實施,涵蓋範圍並不止於國家安全法內之直接內容,除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外,亦包括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文化安全、資源安全、衛生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範疇,法律條文內容延伸至各相關法律法規。
《港區國安法》針對的主要是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國勢力干預及恐怖主義行動等的違法活動,而有關實施是根據人大常委會授權進行立法,法律通過後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直接頒布,屬於全國性法律。
像香港《基本法》本身作為香港最高地位的法律,凌駕於其他由本地立法的法律,《港區國安法》作為《基本法》附件亦有同等法律地位。
公司犯罪須同樣受罰
本地最新頒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中,賦予執法人員在一些特殊情況,根據適當授權可以直接搜查,或者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執法人員亦可以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回答問題及提供資料,而針對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的財產,執法人員亦可以予以凍結與處置。作為守法的市民,這些針對的犯罪的內容可能離我們很遠,但作為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公司企業,不難發現自身需要做好合規防範措施。
違反《港區國安法》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公司犯罪亦會同樣受罰。筆者參考過往中國內地與國家安全法律實施的相關案例,以下是一些「高風險」企業行業類別與活動的例子:
- 企業應留意公司參與各類活動的內容、性質、宗旨,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亦包括慈善與非牟利活動。企業應了解有關活動的主辦方、其他參與方、或受助方等,以免被動地參與了存在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又或者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一定聯繫的敏感活動。因此,一些經常組織各類活動的媒體公司、展覽或市場推廣企業應特別留意。
- 企業應留意識別公司管有與國家安全相關敏感資料的處理,並盡謹慎及保密責任。至於何為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如何分類和管理,則各行業有不同定義。在港的科技公司、資訊行業、以及從事金融服務行業的機構,今後在資料處理守則的制定上就要多加一層考慮了。
- 企業應留意識別異常身份的客戶,並制定適當處理程序。無論企業是從事科技產品的進出口貿易,或者是向客人提供金融服務,都應該對有外國或境外政治性組織背景的主體提高警惕。相信相關需要關注的範圍應不止於目前的政治人物(PEP)標準。在《港區國安法》下,企業將很謹慎和避免成為敏感機構的代理人。
三大法律合規審查項目
就以上三點的常見風險,對在港的外資機構或與外國機構有合作關係的企業就更為明顯,因為企業管理人員要進一步避免墮入參與「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陷阱。
面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筆者建議企業應當做好相應措施,確保企業合法經營,以減低管理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筆者相信(1)《國家安全法》有關的企業國家安全合規審查(National Security Compliance),與現有(2)《打擊洗錢條例》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反洗錢合規審查及(3)與《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的反賄賂和反腐敗合規審查,將成為企業必備之三大法律合規審查項目。
企業管理人員應認真評估相關風險,制定合規經營規定,響應預防國家安全相關罪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