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鐵路發展策略 帶動香港長遠發展
2014-10-03民間智庫帶來新希望
2014-08-08
人大常委會決定符合實際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作出決定。該決定清晰列明香港的普選框架,為社會各界指明方向。
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過程好不容易才走到既定五步曲的第二步。雖然香港回歸已經17年,但市民一方面對基本法認識仍然不深,另一方面有些人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仍然要千方百計試圖把一些西方國家的某些選舉制度及安排照搬過來,漠視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例如缺乏法律基礎而基本法不容許的「公民提名」,更提出根本沒有國際間認可的所謂「國際標準」。那些摸不着邊際的要求,就等於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歷史、文化背景,難以有統一的國際語文。
基本法第45條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根本依據,規定了制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區並非獨立政體,為了體現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主權及治權,行政長官的任命,中央政府擁有實質的任命權,一定要尊重。而基本法第15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基本法第43條清楚訂明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所以行政長官要肩負兩個責任。
正因為這個原因,特區的行政長官的首要條件毫無疑問是「愛國愛港」,這是基本的和絕對的,因為他要擔任兩重身份的角色,所以中央政府要把這行政長官的條件提升到「國家安全」層面考慮。
香港作為一個已有155年殖民地歷史的特區,政權剛回歸祖國,實際上經歷了改朝換代的過程。因此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市民,心態並未完全改變過來,國家觀念薄弱,殖民思維未變,從習慣了由外國人管治突然改為由自己人管治,一時間難以接受。猶記得回歸最初數年,在立法會討論有關學校懸掛國旗的事宜時,校方說沒有旗桿,所以不掛;筆者問為甚麼不安裝,校方再回應說沒有空間安裝。就是藉口多多,沒有國家觀念!
提名委員會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人大常委會這次通過的「決定」是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必須「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基本原則是「機構提名」,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的個人提名,必須體現「集體意志」。這等於火車必須在路軌上行駛,不能出軌、越軌!回歸17年,選舉特首由400人的推選委員會,到800人,以至1, 200人的選舉委員會,2017年則改為1, 200提名委員會是「循序漸進」,從沒有停頓下來或原地踏步!
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亦維持上次的基本原則,沿用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1, 200名委員,普選特首必須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即必須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四大界別是由社會各階層、各行業、各類工作的代表組成,包括金融、專業、勞工/社會/宗教及政界等,有足夠代表性和認受性。記得筆者在1985-1990年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當港事顧問的時候,社會都作了很廣泛和深入的討論,有關各界別的分佈和業界代表的數目、比例等,好不容易才達至結論,得來真不易!不過,話雖如此,時代轉變,社會不斷發展,實際情況可能有空間作某些程度的修改或調整,亦可能是一個擴大功能組別選民基礎的機會。
行政長官候選人
筆者先前提交特區政府的書面建議包括先有參選人,參選人的決定資格是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推薦。但要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根據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就要得到超過半數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方可,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最後成功成為候選人的人數是2至3人,不可能1人,否則變成等額選舉,失去本身意義;亦不能超過3人,以免選舉太複雜;不過要考慮在不足2人獲得過半數的情況下的具體安排。
上文提到,許多範疇都需要在第二輪諮詢時繼續深入討論,尋求社會共識。這次不可能是「終極方案」,社會繼續發展,各種條件會變得成熟,政制發展也不能停下來,適當時候也要作適當的檢討考量,這是可以預期的。現在人大常委既已走這一大步,讓香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可以首次以一人一票的方法選出行政長官,已經是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人士能放下爭論、以大局為重,珍惜及全力支持人大常委會這一決定。
何鍾泰博士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前立法會議員 第十及第十一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何鍾泰博士
文匯報 | 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