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欽點特首候選人之謬說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選舉,依《基本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在此條文下面還有一段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選委具鮮明政治意志
根據這條文,中央政府的角色是把選舉出來的人選給予「任命」。在選舉程序上是通過選舉後得出了人選,接由中央加以任命,程序才告完成。這辦法也符合一般國際標準,選舉由選舉人(或普通選民)去做,是民主的體現,任命由中央政府去做,是體現國家主權。儘管回歸以來的兩位特首都由選舉委員會投票產生,但《基本法》已言明在先,第一屆推委只有四百人,第二屆選委八百人,今屆則增加到一千二百人。這都是過渡期間的辦法,最終目標則採用先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由普選產生。
在此要作出討論的是:自回歸以來,每到特首選舉,總會有一種說法指當選人是中央「欽點」出來的,言下之意是選委這一票是由中央授意誰而投誰,選委們不可能用自由意志去投票,選委都是傀儡。這說法有欠公允。
首先必須指出的一點是選委的產生就以今屆和上屆來論,都是由各種有代表性的功能界別的選民投票選出來,而這些界別不少選委有其鮮明的政治立場與政治意志,不但不賣特區政府的帳,也遠非中央能加以左右,既然有界別如此,機率上也就可能出現多數界別的選委也會如此。這是政治的特質,對己有利便支持,對己不利,便反對。因此選委能對某個候選人有多數共識而投票支持他,實是他們利之所在所作出的投票行動。由中央「欽點」之說,謬也!
其次,如上所引,《基本法》條文已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這條文寫明「當地」就是香港特區自己的選舉,既是選舉,就不是「欽定」,中央只根據選出來的人選給予「任命」,任命是在選舉之後,有欽點的話,必須在選前,不是在選後。在選前「欽點」的機會不大?上面已指出,要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而且委員會還得根據「民主程序提名」。這個民主程序就是候選人要有足夠的提名人(即選委) ,今屆提名人規定要有一百五十個選委,而選委則由各界別的選民投票產生。如此把選舉由下至上,先由選民(各界別)再上到選委展開彼此拉票的競爭工作,以今屆的各候選人的競選團隊劇烈對峙來觀察,如真有甚麼中央「欽點」指令下來布達到選委身上,肯定被曝光,間中也有疑是「欽點」曝光的新聞傳說,也都是企圖「挾天子以令諸侯」之伎倆,不足為信。 何況香港這個資訊非常發達,新聞自由無孔不入,又是一個國際高度關注的社會。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依法辦事,中央沒必要去作出相信人不相信法制之蠢行。由此可見,「欽點」之說實是謠言醜化的不光明行為。
再其次,說到真要「欽點」候選人的話,先要抓透這個候選人的一切底細,一點都馬虎不得。否則孤注一擲,萬一出事,代價太大。因此中央當年制訂《基本法》而把特首交由香港去選舉,便是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由人民去篩選是最可靠選賢與能的辦法。即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也由最基層開始拾級而上,到了中央領導人這一層已是飛越千關了。中央自己這麼便是信賴人民的體現,儘管當中也有不少領導人出了問題,證諸各西方先進國,通過選舉選人也都一樣會有意外,不足為奇。
由這點來看,中央欽點之說,謬也!
大舜政策研究中心智囊 麥國成